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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绿检学苑】关于会计凭证的相关规定
时间:2025-12-3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


第十四条


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。


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,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。


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,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,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、补充。


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;原始凭证有错误的,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,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。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,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,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。


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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