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
当前位置:首页>>法律速递
【绿检学苑】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情形
时间:2026-04-1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



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,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:


(一)处理敏感个人信息;


(二)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;


(三)委托处理个人信息、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、公开个人信息;


(四)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;


(五)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。



 
  服务平台  
检察长信箱
监督信箱
人大政协委员信箱
举报服务平台
12309
中国检察听证网
法律文书公开平台
举报电话
本院概况
部门职能
信息发布
版权所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
地址: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电话:0431-81169095 邮编:130000
工信部ICP备案号:京ICP备10217144号-1 技术支持:正义网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