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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绿检学苑】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
时间:2026-04-30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




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、处理方式、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,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、篡改、丢失:


(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;


(二)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;


(三)采取相应的加密、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;


(四)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,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;


(五)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;

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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